一、入校户口办理
(一) 凡属计划招生范围内的本科生、专科生(山东省范围内的新生除外),可自愿选择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我校集体户口集中管理。
(二) 各类成人学生(包括函授、高职、专升本等学生)不办理户口迁移。
(三)凡计划招生范围内本、专科生,均需按学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报到时间,持本人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以系部为单位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新生户口入户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须延期者,须本人到保卫处综合科办理延期手续。
(四) 留校毕业生,须持签发的入户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及我校人事处签发的录用通知单办理入户手续。
(五) 在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时,迁移证上各项内容要填写完整,不得有缺项,不得私自涂改户口迁移证的任何内容;籍贯、出生地要填写到省、市(县);身份证号码应填写完整,并核对无误。
(六) 迁入我校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迁移证的所有内容必须与身份证的内容保持一致。
(七)入户政策如有变动,以当年学校的具体招生政策为准。
二、离校户口办理
(一) 保卫处根据当年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政策将学生户口迁出。
(二) 凡属开除学籍、中途退学的学生,须持学生处或教务处开具的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如由他人代办,须持委托书、退学学生证件及委托人证件办理。
(三) 出国留学、当兵服役等人员的户口办理,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四)对死亡人员注销户口,须有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方可进行销户。
(五) 休学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办理户口迁出。
三、户籍卡借用
(一) 借用集体户籍卡,需持本人的学生证到保卫处综合科办理户籍卡借出手续。
(二) 户籍卡借出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回。逾期不交或户籍卡丢失的,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