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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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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闫军玲   发布时间:19-01-28 16:44:36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的开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障学校选址安全。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或者组织学校迁移。

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保安员。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学校安全事故;

(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

(三)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四)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依法进行校车安全管理;

(七)指导学校聘用法律顾问协助防范安全风险、处理安全事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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