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维护校园良好的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任何部门和个人携带公物或大宗物品(特征:体积大,数量多等)出门时,必须主动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查验。
二、携公物出门必须办理物品出门单,学校师生或外来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须携带公物出门时,必须按照安全保卫处规定的物品出门单提前到所属部门办理,物品出门单上应注明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须经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安全保卫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物品出门时须将物品出门单交由门卫人员查验后方可出门,门卫人员发现所携带物品与物品出门单上所注明的不相符时,有权不予放行,其物品予以扣留。
四、携带大件个人物品(如电脑)出门时,必须出具物品出门单和有效证件并进行登记,否则门卫有权扣留出门物品。
五、处理废旧物品,应由管理部门填写物品出门单按规定时间经门卫检查无误后方可放行。
六、凡运送物品出门的车辆,门卫有权进行全面检查。
七、门卫对无物品出门单的物品,有权予以扣留;经查实属私自携带的,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齐鲁医药学院安全保卫处所有;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
附件:公私物品出门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