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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医药学院安全工作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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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闫军玲   发布时间:20-11-11 10:22:2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安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原则;(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三)群防群治原则;(四)责任追究原则。

第三条  我校安全工作实行董事会领导下书记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共同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我校安全工作接受上级与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我校安全工作在党委书记和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党委书记、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主要职能是指导、监督、协调全校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检查、监督等。

第七条  安全保卫处为我校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业务与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安全教育与培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校成立二级学院(部)及有关部门参加的防火、治保领导小组,成立突发事件处理、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领导小组,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工作

第九条  法制安全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学校安全稳定的基础。搞好法制教育课课堂教学的同时积极开展“安全文明”、“安全教育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法纪观念。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部)要重视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形式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和各项活动中,以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  安全保卫处立足工作职能与各二级学院(部)密切配合,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安全技能训练等形式,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

第四章  防火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防火领导小组负责全校防火工作的领导、监督、检查及消防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防火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本部门防火工作的安全教育、检查、防护、实施等。安全保卫处具体负责全校防火工作的安全教育、指导、监督、检查及对消防技术和消防人员的培训等。

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处要加强监督,确保消防器材的配置、管理、使用等符合国家消防法规的规定。安全保卫处与各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保养;各部门的消防器材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损害、谁包赔”的原则进行养护和管理,除灭火外,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改变建筑用途的工程,如有涉及消防设施,必须在安全保卫处验收合格并履行交接手续后方可使用。消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经安全保卫处检查消防器材确需维修的,要在规定期限内组织维修。

第十五条  加强重点部位的防火工作。安全保卫处要确定全校防火重点部位,各部门必须按照安全保卫处的要求,制定重点部位防火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层层落实责任,严格管理,杜绝火灾的发生。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宿舍的防火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为学生宿舍防火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部)团总支书记与公寓科主要负责人为学生宿舍防火工作直接责任人。学生工作处要制定宿舍安全工作条例,加强对全校学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统一检查、监督和管理。各二级学院(系、部)要本着“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的原则,明确责任,层层分解,杜绝学生宿舍火灾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采购、运输、分装、保存、严格审批手续,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  禁止在校园内点燃树枝、树叶、生活垃圾等易燃物品;禁止乱扔烟草,乱拉、扯电线,违章使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教室、办公室等场所在学生下课和工作人员下班离开时要锁门闭窗,切断照明设备和办公室设备的电源,同时经常检查室内输电线路,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章  防盗工作

第十九条  安全保卫处是全校防盗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防盗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第二十条  安全保卫处加强门卫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值班巡逻制度、外来人员管理制度等,负责到人,层层落实,奖罚分明,强化管理,充分发挥人防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条  安全保卫处确定全校防盗重点防护部位,各部门要制定重点部位防盗安全制度和规程,严格遵守、严格执行、严加防范,确保不发生重大盗窃事件。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要严格落实有关安全制度,禁止商贩和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宿舍楼;安全保卫处要强化安保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办公楼、图书馆、实验楼门卫值班制度,落实教学楼夜间锁楼门和巡查等制度,保障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大技防设施投入,重点部位配备监控摄像头,安全保卫处及使用部门必须做好监控摄像头设施的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安全保卫处,以确保设施发挥其物防、技防作用。

第六章  防中毒及意外伤害事故

第二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各食堂经理是防中毒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各自权限范围内的预防中毒工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规,制定规范的采购供应安全规程,把好进货、加工和出售关,做好餐具及用具的消毒工作,严格操作规程、杜绝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后勤管理处要提高警惕,严防不法分子在食堂仓库、厨房、锅炉房等要害部位的面粉、蔬菜、水源中投毒。一旦发现蓄意投毒者,则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举办各类大型活动,要严格审批制度,主办单位要制订安全预案,确定安全责任人,搞好安全检查,配足保卫力量,维护好秩序。教职工、学生进行大型外出考察、社会实践、实习、见习、旅游等集体活动,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安全责任,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七条  对存有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压缩、液化气体及其他危险品的部门,必须从危险品的提运、储存、领取、发放、使用、保护等各环节入手,制定危险品使用管理办法,严格管理,落实责任,防止意外,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出现意外事故,突发事故的,在查明事故原因后,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实行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学校与各部门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防范措施不落实的部门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部门,3年内不评先进,不授予任何荣誉称号,并严格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各部门必须按本文件规定执行;对责任人的其他处理、处分,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按文件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而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至5万元的,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经济损失5万元至10万元的,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影响恶劣的,加重处罚;造成人员伤害,且经济损失重大,或造成师生员工重大伤亡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因管理不完善、防范措施不得力,出现盗窃事件,造成财产损失1万元至5万元的,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经济损失5万元至10万元的,给予部门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记过处分;影响恶劣的,加重处罚;大型仪器、大宗物资、物品被盗,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因管理不完善、不按国家有关操作规程操作,或责任心不强,造成师生食物中毒的,将追究食堂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一次性中毒10人至30人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至2000元经济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至3000元经济处罚并给予警告处分;一次性中毒30至70人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至4000元经济处罚并给予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处以4000至5000元经济处罚并给予记过处分;一次性中毒70至100人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记过,直接负责人免职;影响恶劣的,加重处罚;一次性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造成人员伤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要参照本条例制定本部门安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齐鲁医药学院安全保卫处所有;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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