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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处监控室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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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全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1-10 10:42:54    浏览次数:

为加强监控室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监控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掌握各种监控信息;发现事故、异常情况和接到报警应立即通知巡逻岗或离事故区域最近的队员赶往现场,并即时通知上级领导。

二、爱护和管理好监控设备,早班接班后半小时内负责对设备进行清洁擦拭,监控室内的所有设备设施非专业人员严禁动用;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不准随意摆弄机器设备,不得利用监控设备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系统的正常运作,发现设备出现异常和故障要及时报修,并向设备管理专业人员或安全保卫处负责人报告。

三、接值班电话时必须文明用语、语言清楚、态度和蔼可亲,接到职责外的报警求助,不允许简单拒绝,应尽量提供咨询或联系有关部门给予帮助。

四、不得擅离岗位,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代班、调班;按规定时间交接班,交接班时,须将当班情况和未尽事项交代给下一班;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接班的要提前通知在值人员,交班人在接班人未到岗时不能下班。

五、严禁在监控室内会客或进行娱乐活动;按照相关规定详细、规范地做好值班记录,不得在值班记录本上乱写乱画。

六、 非监控室人员和保卫干部不得进入监控室;师生员工、观访者和外来人员需到监控室查看资料和情况时必须由保卫干部陪同方可进入监控室查看。

七、 保持监控室干净整洁,禁止带零食进入室内,监控室内不准吸烟,乱丢纸宵杂物以及大声喧哗,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监控室;严禁使用有干扰仪器正常运行的电子设备和使用电炉、电饭堡等电器。

八、务必保障通信联络畅通,不得用电话接、打私人电话;对讲机应保持电量充足与信号畅通。

九、不得无故中断监控;监控录制的资料应妥善保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更改、删除原有资料。

十、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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