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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医药学院综合治理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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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时间:20-12-18 14:19:45    浏览次数:

为了促进我校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在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绩的部门或个人,可评为齐鲁医药学院安全工作先进集体或安全工作先进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呈请上级领导部门给予记功或通令嘉奖。

(一)认真宣传、贯彻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综合治理的文件精神,积极开展道德、法纪及安全知识教育,安全秩序良好,师生员工和外聘人员无违法犯罪和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现象发生的部门。

(二)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完备,岗位责任制度落实,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综治组织及群防组织健全并能有效开展工作,无治安、刑事案件,无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安全隐患,师生员工安全感增强,满意率较高的部门。

(三)积极做好本部门人员的民事纠纷调处、聘雇人员的教育管理及帮教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成绩突出者。

(四)见义勇为,主动揭发、制止犯罪活动,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部门,或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者。

(五)为预防、制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或在事故发生后为减少人员生命财产损失表现突出者。

二、有下列问题之一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和“一票否决”(否决内容包括:荣誉称号,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评优受奖、晋职、晋级资格),直至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部门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一)因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综治机构不健全或不能有效开展工作,造成部门治安秩序混乱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和内部矛盾处置不力,致使发生集体上访(五人以上)、聚众闹事、非法集会、游行、停工、停课、罢餐等严重后果,危害学校和社会稳定的。

(三)发生重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发生案件、事故,不积极查处、不认真整改,或存有重大安全隐患,却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警告、整改通知等推脱敷衍,无有效整改措施和明显改进效果的。

(五)因教育管理不力,本部门师生员工、聘雇人员中多次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违法犯罪情节比较严重的。

(六)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发生的案件、事故,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玩忽职守,擅离岗位,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学校规定,在校内从事违章经营、私搭乱盖违章建筑、擅自向校外人员或单位出租房屋,经多次批评教育不予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本规定由齐鲁医药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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